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4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违纪处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对违规违纪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行为,可以通报批评,责令学生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校(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无充分证据或者处分依据的,不得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所受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处分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校(院)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违规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规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受违纪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或违纪群体为首的;

(八)胁迫、贿赂、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九)其他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按照警告3个月、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设置期限,到期按校(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察看期。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参评违纪行为发生学年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或者荣誉称号。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管控物品擅自带入校(院)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二)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或违禁电器,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违反国家、校(院)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私自外出未报备、返校未主动申报、故意隐瞒行程、隐瞒疾控通知不及时报告、制造或散播相关谣言、伪造冒用有关证明证件、翻越围栏私自进出校园、不服从校(院)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要求等;

(二)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违反校(院)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节 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受到司法处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聚众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给个人或组织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侵害公私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产,除赔偿损失和按有关条例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从重处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骗取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给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除进行相应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有关条例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校(院)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条例,泄露国家秘密、校(院)科技成果或技术秘密、校(院)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的;

(三)其他违反校(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行为,使校(院)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五节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破坏考试秩序或考试作弊者,根据《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请假、销假、旷课的处理:

(一)请假:学生有事离开校(院)时必须向有关管理人员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管理人员审批后离校(管理人员准假期限分别为:辅导员一周以内、学院两周以内,学生工作部一月以内。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按照学籍管理条例办理休学手续)。除不可抗力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假按旷课处理;

(二)销假:请假期满后,必须到相应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三)旷课:一学期内累计旷课符合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10—15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2、16—2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21—25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4、26—35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36课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1天,按课程表实际授课时间计。

第二十五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参加各项学术科技竞赛、申报各类学术成果或获取相关资格、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撰写及提交评审学位论文等过程中,有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将个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银行卡、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互联网用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及其他证件或证明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各项考评、奖学金评选、干部竞选、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退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取消相应考评结果或称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及学习成绩单或签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逃避缴纳学费、住宿费或为获得各项资助,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受助资格,退回已发放资助资金,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节 扰乱校(院)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扰乱校(院)公共场所(如公寓、教室、餐厅、实验室等)管理秩序,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器材等扰乱管理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因酗酒、哄闹、燃放爆竹、抛掷撬砸物品或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消防、用电的相关条例,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校(院)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参与或组织、策划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校(院)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或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条例,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条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校(院)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没收违规物品;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未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及管制刀具、器械等危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窗外违规放置物品或者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的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违规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犯计算机、网络和其他媒体、信息化管理条例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擅自修改、复制、移动、破坏、下载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损失严重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通过非法手段,盗取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制造、应用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非法侵入他人或组织的网络或电子设备、干扰他人计算机或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损失严重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或校(院)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正常工作,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节 其他违背社会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有关医疗条例,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除收回所获利益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冒用校(院)或他人名义,侵害校(院)或他人利益,给校(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良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同居造成恶劣后果,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玩弄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以各种方式参与或组织非法盈利活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参与网络刷单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非法持有他人手机卡、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的,或出售、出租上述卡或账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或违章设摊设点组织各类盈利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非法持有、吸食、注射、向他人提供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者,或者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进行邪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大学生行为规范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章各条款中,符合第十六条情形的,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管理和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管理和程序如下:

(一)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院查证,召开党政联席会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查证,召开党政联席会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部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校(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安全保卫部或派出所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按照上述(一)、(二)款规定程序处理;

(四)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由学院负责监督考察。在受处分期间,根据其不同表现,分别处理如下:

1.处分期间表现优秀或有先进事迹的、毕业时处分期已执行超过相应期限一半且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一般提前期限不能超过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

2.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按期解除处分;

3.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应给予比原处分更高一级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有过失违纪行为且该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程度的,或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延长原处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校(院)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条例处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校(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校(院)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以处分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学生所作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5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校(院)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直接送达学生,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学院和相关部门各留存一份)。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或校(院)内张贴公告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校(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依照《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校(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处分决定确实有误,校(院)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相关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校(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者,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规定或类似条款规定进行;本条例所涉及的范围,如与以前不相符或相抵触时,概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一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不具有本校学籍的在读学生的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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